(一)贯彻执行国家及省、市有关建设行政管理和城市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研究拟订本区城乡建设、工程建设、住宅建设、建筑业(含装饰)、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建设事业、监察执法、环境卫生等规范性文件的实施办法以及相关的发展战略、规划,经批准后监督执行。
(二)制订全区城乡建设的中长期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区建设年度计划,指导村镇建设计划的编制工作,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
(三)主管全区工程建设。负责全区建设工程项目的跟踪管理,审查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包括重点工程)的初步设计,并负责其立项审批后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建筑工程的施工图审查管理工作;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建设工程定额、技术标准,组织编制、发布本区建设工程定额、技术标准相关实施细则,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论证建设项目的可行性和社会、经济、环境效益评价;负责收集和管理城乡建设档案,并提供利用。
(四)负责实施城区道路、桥梁、供水、排水、涵闸、路灯、环境卫生等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维护和更新改造;负责临时开挖、占用城区道路的审批;做好城区市政设施建设的勘察、设计、会审和竣工验收工作。
(五)负责建筑(含装饰)市场管理,综合管理全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程报建、施工许可证和勘察设计许可证核发、工程建设监理、质量测试、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组织处理建设工程事故。
(六)负责全区勘察设计、建筑安装(含装饰)施工、建筑制品、工程监理、造价咨询、燃气、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机构和白蚁防治机构的资质管理;对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提出意见和建议;负责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负责燃气行业的监督管理和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负责办理外来及外出开发、勘察、设计、测试、监理、建筑施工单位的审、报批手续。
(七)制定建设行业科技发展规划、技术经济政策,推广应用散装水泥、商品混凝土、新型墙体材料及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指导技术引进和创新工作,负责国家强制性建设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的贯彻实施。
(八)负责对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进行检查、督促、指导;负责城区主要道路、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洒水及居民生活垃圾的收集、清运和填埋处理;负责城区余泥渣土的管理;负责对城区从事环境卫生经营性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的资质审批。
(九)负责城区路灯、公共灯饰和公益性灯箱广告的建设、管理、维护,制定城区灯光、灯饰的发展规划,指导、监督有关单位搞好灯光灯饰建设。
(十) 负责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负责管理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全区人防工程建设管理。
(十一)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及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等城市规费的收费管理工作。负责行业劳保费统筹管理、建筑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定(上报)、执业资格认证、注册、申报工作,指导建设行业职工队伍培训和继续教育。
(十二)负责本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本系统的纪检监察和党建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及工、青、妇等工作;负责本系统的人事管理、劳务管理、工资管理和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统筹做好本系统的人才发展规划。
(十三)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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