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勘察设计咨询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汕头市勘察设计咨询业协会”,英文名称为“SHANTOU ASSOCIATION OF RECONNAISSANCE,DESIGN& CONSULTATION”英文缩写为“STARDC”。
第二条 本会性质:汕头市勘察设计咨询业协会是以汕头市行政区划内注册登记的勘察设计咨询行业经济组织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政策和法令;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协助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搞好勘察设计咨询行业管理,规范行业行为;努力为会员单位服务,维护行业的合法权益;开展科学技术交流与协作,促进技术进步和勘察设计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为我市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机关汕头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汕头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汕头市行政区划内。
第六条 本会住所设在广东省汕头市中山路213号市建设局大楼17楼1708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
(一)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勘察设计的方针、政策,组织会员研究、落实措施,交流经验,探讨企业改革途径,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
(二)开展行业基本情况的调查研究,反映会员单位的意见和要求,为政府部门提供政策依据;
(三)沟通横向联系,开展技术经验交流,组织参观、考察,收集和提供国内、外技术经济情报和市场信息,研究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推动勘察设计行业不断发展;
(四)协调会员单位之间的关系,宣传职业道德,制订行业公约,严肃行规行约,保护公平竞争,维护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开展勘察设计人员业务培训,举办各种技术讲座,组织咨询服务,不断提高行业的技术素质和业务水平;
(六)协助推进GB/T19000—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工作,继续搞好质量管理深化活动和QC小组的推荐上报工作;
(七)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业CAD 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工作,不断提高全行业计算机应用水平,并逐步推行行业信息化管理;
(八)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勘察设计市场整顿、质量检查、资质审查、资质检查、注册师考试、注册的申报及日常管理、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评选等工作,并承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工作;
(九)编辑出版有关刊物和资料,开展信息服务工作;
(十)开展勘察设计行业社会团体间的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勘察设计咨询行业的经济组织。本协会的会员只设单位(团体)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我市所辖范围内,持有国家正式颁发的勘察、设计(含专项工程设计)、咨询证书的单位和在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含单项注册登记)的外来单位;
(二)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三)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 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协会各项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 在本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优惠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取得本会信息及有关资料;
(六) 当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有权要求协会给予帮助;
(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 按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四) 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 遵守勘察设计咨询行业法规和职业道德;
(六)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 理事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二) 副理事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500元;
(三) 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500元;
(四) 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章程规定或本会决议,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 选举或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监事(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三) 审议理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和协会财务报告;
(四) 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 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 改变或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 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 决定终止事宜;
(九)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汕头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的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人数为会员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 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 制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 制定本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 决定本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本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 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申请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 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 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由理事本人参加,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应书面授权他人参加,如理事无正当理由连续二次未参加理事会议,则视为自动放弃理事资格。理事会应对会议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并主持,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委托副理事长或秘书长召集并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理事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汕头市民政局审批。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监事1至2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秘书长、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 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理事长和秘书长不能在同一单位中产生,理事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理事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每届任期四年。理事长、副理事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 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 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 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理事长批准;
(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七) 秘书长对理事会和理事长负责并列席理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会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 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 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 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与本会章程的情况。当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汕头市民政局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和汕头市民政局和有关单位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汕头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有以下情况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 完成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 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 本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 无法按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汕头市民政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汕头市民政局及有关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汕头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汕头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汕头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0 年 月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汕头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